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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热评《信誉好的自费出书》协助发行,线上线下渠道

2020/2/13 17:29:06发布154次查看

信誉好的自费出书
承接全国范围出版业务,各类图书出版。专著、文集、教材、画册、县志、企业个人品牌图书等出版类别均可。公司成立于2008年,10余年间累积出版图书4000余种,各职位在职员工50余人,专业的出版团队,提供专业的出版保障,欢迎广大作者前来咨询。
出版物的定价,我觉得这个自由作家最关心的话题。因为定价会直接影响作者的经济收入,合理的定价可以顺利激活图书市场,吸引更多的读者购买。所以出版物定价的依据应该是市场,在定价之前应充分做好市场调研工作,考察市场接受区间。根据市场的接受度调查来预估销量,再加上写作过程的成本。只有面向市场定价的出版物才是有市场潜力,只有听取读者意见的出版物才是能长久发行的。
出版中介组织按照业务性质,主要可以分为四类:(1)咨询服务机构,主要从事市场调查、选题预测、出版对策研究、图书整体策划等。(2)编辑服务机构,主要从事出版社委托的编辑加工、装帧设计、排版印制、校对、发行等业务。(3)版权代理机构,主要进行作者代理(为作者联系最佳出版单位)、出版社代理(代理版权贸易、代理图书宣传、发行等)等事项。(4)图书直销机构,如读者俱乐部等,为出版社与读者之间寻找沟通的途径,为读者服务的同时也使出版单位得到利益。
进入壁垒和退出壁垒是反映某一产业市场结构状况的重要方面。对进入和退出壁垒的分析,主要是从新企业进入市场和现存企业退出市场的角度考察产业内原有企业和准备进入/退出的企业之间的竞争关系,以及最终反映出来的市场结构的调整和变化。我国出版组织改革的目标之一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出版“旗舰”[注释],由此可见,我国出版集团的组织形式应以股份有限公司为主,依据股票上市与否,分为非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目前,我国出版集团中上市公司的数量还很少,占主流的是非上市公司。这些公司它们大多已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原则和出版业特性要求,建立起明显区别于事业单位性质的出版集团组织结构。出版内容数字化是挂在各出版机构面前的胡萝卜。随着数字科技的发展和成熟,这种诱惑越加强烈。但数字出版面临的考验,是出版行业发展的考验,数字出版前景看似一片大好,也存在无法摆脱的隐忧。它已经不是一家两家出版机构的问题,而是整个行业在逐步规范和成熟中面临的挑战。新媒体竞争已经进入新纪元,而我们步履蹒跚的刚刚跨过门槛,推门而入所见的现实,除了眼花缭乱的新技术以外,就是不断涌现的并购与资本竞合,随着3g在国内启动,数字出版产业新技术的导入和与原有业务的结合跃升为在新的平台上推动商业模式创新的动力,并促进产业机制发生变化。这无疑给出版商带来更大的挑战。无论将现在称作拐点还是寻找未来,传统出版业界已开始寻找各自的数字出版站位。数字化带来的隐忧与市场潜力、繁荣或泡沫、,即深深刺激着传统业界的神经,也在看似无路可走的路上,走着。如果将数字出版看作未来,未来不再遥远,但这一未来不再是从书店到读者的物理距离,而是从屏幕到读者的心理认知距离。本文主要从数字出版产品和受众出发来探讨这些问题。
书号、刊号、版号的使用规范管理:
1.书号、刊号、版号不能互相替代
2.禁止“一号多用”
同一种图书的不同装帧形式、同一种图书的不同版本、相同内容的不同开本图书、相同内容的不同文字类别的图书,都应单独使用书号。一个刊号只能对应出版一种期刊。每种期刊每年可在正常刊期之外出版两期增刊(申请核发“一次性增刊许可证”)。
买卖书号、刊号、版号:凡是以管理费、书号费、刊号费、版号费或者其他名义收取费用,出让国家出版行政部门赋予的权力,给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书号、刊号、版号和办理有关手续,放弃编辑、校对、印刷、复制、发行等任何一个环节的职责,使其以出版单位的名义牟利,均按买卖书号、刊号、版号查处。(《关于严格禁止买卖书号、刊号、版号等问题的若干规定》,1997年1月中共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
买卖书号、刊号、版号的处罚:由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情节严重已经达到触犯刑法的程度,由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专业分工:依法设立的出版单位必须按照出版行政部门在批准其设立时核准的专业方向安排选题,生产相应专业方面的出版物。
重大选题:内容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会产生较大影响的选题。《出版管理条例》规定,涉及重大选题、未在出版前报备案的出版物,不得而知出版。
需备案的选题范围:(1997年《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
1.有关党和国家的重要文件、文献选题。
2.有关党和国家曾任和现任主要领导人的著作、文章以及有关其生活和工作情况的选题。
3.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选题。
4.集中介绍政府机构设置和党政领导干部情况的选题。
5.涉及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的选题。
6.涉及我国国防建设及我军各个历史时期的战役、战斗、工作、生活和重要人物的选题。
7.涉及“文化大革命”的选题。
8.涉及中史上的重大历史事件和重要历史人物的选题。
9.涉及国民党上层人物和其他上层统战对象的选题。
10.涉及前苏联、东欧以及其他兄弟党和国家重大事件和主要领导人的选题。
11.涉及中国国界的各类地图选题。
12.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图书的选题。
13.大型古籍白话今译的选题(指500万字以及500万字以上的项目)。
14.引进版动画读物的选题。
15.以单位名称、通讯地址等为内容的各类“名录”的选题。
需备案的重大选题范围,新闻出版总署将根据情况适时予以调整并公布。
对违规行为的处理:一律先停止出版发行。同时,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该出版单位按照规定办理申报备案手续,待查实问题后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责成出版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对出版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特殊选题专项报批:某些选题除列入年度出版计划备案外,还须向出版行政部门单独报批,获准后才能出版。一般向所在省级新闻出版局申请办理。(人体美术、法规汇编等类型的图书,引进版图书,难以把握的选题或稿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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