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伴们还能愉快地以科研为由查询他人房产信息或企业登记资料吗?
黄璞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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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1日生效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曾有一段时间,有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以开展社会调查等科研需要为理由,或者以其他理由,向房管局、工商局等行政机关申请查询他人名下的房产信息、企业登记信息甚至原始登记资料,甚至申请查询他人户籍信息。一旦被拒绝查询相关信息,就以行政机关未按规定向其公开政府信息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但是,房产信息、企业登记注册原始资料、户籍信息中,有不少属于能够用来识别公民个人身份或者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公民个人信息,若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来处理,相关行政机关可能很难把握好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与基于科研等目的的政府信息公开之间的界限。
2016年9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就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不动产登记资料依申请公开问题的函》(国土资厅函〔2016〕363号),作出国办公开办函〔2016〕206号答复函,称其经研究并经征求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答复如下: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以及户籍信息查询、工商登记资料查询等,属于特定行政管理领域的业务查询事项,其法律依据、办理程序、法律后果等,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调整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存在根本性差别。当事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申请这类业务查询的,告知其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一句话,小伙伴们不能再以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以开展社会调查等科研需要为理由,或者以其他理由,向房管局、工商局等行政机关申请查询其未主动公开的房产登记资料、企业登记资料以及户籍信息,而只能依据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那么,申请查询他人房产登记资料、企业登记资料等信息,该依据哪些法律法规来办理呢?
首先,还是得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有关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规定,这条线可不能碰: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均构成该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另外,全国人大刚刚通过将于今年10月1日生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其第一百一十一条也对个人信息保护作出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在有关不动产登记的第二章第一节第十八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关应当提供。即,不动产的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
其三,2015年3月1日生效施行的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也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其第二十八条则要求: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则进一步细化规定:1.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应当到具体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查询。2.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3.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提交查询申请书、查询目的的说明、申请人的身份材料;利害关系人查询的,提交证实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委托他人代为查询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其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条第二款,“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注意,此处是指“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包括企业个体登记的原始申请资料。
其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第三款,“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此处查询对象是“公司登记事项”,也不包括公司登记原始申请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公司登记、备案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借阅、抄录、携带、复制公司登记档案资料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将企业法人登记、备案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九条第二款,企业年度报告内容中的有关企业联络信息、存续状态信息、股东出资信息、股权变更信息等应当向社会公示,有关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纳税总额等经营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经企业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查询企业选择不公示的信息。
其六,国家工商总局2003年《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1.企业登记档案资料的查询,分为机读档案资料查询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2.各组织、个人均可向各地工商机关进行机读档案资料查询。3.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持有关公函,并出示查询人员有效证件,可以向各级工商机关进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活动,查询人员出示法院立案证明和律师证件,可以进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工商机关内部审批文书,在办理涉及工商机关的案件时方可查阅。——书式档案,只能由公检法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查询,律师事务所得持法院立案证明及律师证件查询,自然人或其他组织无权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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